关于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告发表时间:2021-04-26 10:31 为不影响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暂行处理办法的通告》要求,以及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意见,现将2021年度长沙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可在5438元/月(在2020年基准值基础上按近两年环比平均增幅约7.6%的增幅增长)的60%(3263元/月)至300%(16314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费。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缴人员,2020年度未缴费的,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和湘人社函〔2020〕182号明确的个缴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补缴202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以其上年末月缴费基数或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并按16314元/月封顶、3263元/月保底(以下简称封顶保底)为暂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参保单位按暂定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按月缴费。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按已缴费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按5438元/月封顶保底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并缴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退休人员按 2020 年度基准值(6413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2021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 2020 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联系单位:省社保中心 0731-8490020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发布文件可下载附件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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